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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41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49号


19.附加旅行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每日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或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或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但最高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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