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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2016款)
备案编号:(安盛天平)(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附)018号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依本批单的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主合同《安盛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修改如下:

第一章基本条款“保险责任期限”修改为: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1.单次旅程投保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当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对于任何出境后不返回中国的单程旅程,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1)该被保险人抵达最终目的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后二十四小时;
2)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满日。

被保险人在抵达最终目的地前在每一途经国家或地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天。

2.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投保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满期日。

3.第四章“释义”增加一款,即:
本合同所称的境外:
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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