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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37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9号

15.附加旅行未成年子女送返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则本公司将(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八)任何传染病、流行性疫病及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九)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送返费用;

(十一)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九条 释义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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