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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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4号
48.附加旅行天气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遇下列恶劣天气状况而导致其必须变更原定的旅行计划,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每日旅行天气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因恶劣天气被迫变更旅行所造成的损失。每日旅行天气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为限。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遭遇大雨或大雪天气;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遭遇大风天气。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7日内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状况而导致旅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当时旅行出发地或目的地的气象部门已发布的天气预告。
(二)被保险人在出发前主动取消行程或提前退票;
(三)被保险人非因天气原因主动变更行程而未前往目的地。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四)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五)旅行因恶劣天气而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七)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大雨或大雪天气:指在过去的24小时内雨量或雪量等于或超过50毫米。
大风天气:指风速等于或超过18米/秒或34节(1节=1海里/小时=0.52米/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