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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89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34号

 

61. 附加旅行紧急状态期间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前往旅行的国家或地区已被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政府宣布或认定处于紧急状态期间,被保险人在该国家或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身故或残疾,或住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紧急状态期间是指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被联合国安理会或中国政府

公布之日起至第15日的24小时以内期间。若在同一期间内发生多项前述所列的事件,则以最早公布的事件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以当地时间为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      直接或间接参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二)      恐怖主义行为或被保险人为当地政府列明的恐怖分子;

(三)      由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所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在紧急状态期

;

(四)      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

(五)      前往被中国政府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

后,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已经安排相应的交通工具并要求被保险人立即离开,但被保险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离开上述目的地;

(六)      前往目的地已经被联合国或中国政府宣布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

武装叛乱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身故或残疾理赔保险金申请

同主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

 

(二)其他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 警方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6. 其它与本项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则此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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