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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36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41号

14.附加旅行雇主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严重伤病而住院治疗,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的雇主或其委派人员因前往被保险人所住医院所在地慰问探访而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支出。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因第三方安排并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二)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未能取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五)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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