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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户外猝死或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现代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035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期间猝死,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三十日内因该突发性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一)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非必须的手术,药物过敏、性传播疾病、脊椎病、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视力矫正、人体试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二)手术过程中的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或患艾滋病期间。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理赔申请表;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和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定继承人公证书;
(7)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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