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406252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42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身故和残疾的赔付标准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主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