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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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的四轮机动车辆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或7座以上四轮机动车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九)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十)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十一)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十二)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十三)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驾驶7座以上车辆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六)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八)在驾驶或乘坐轨道交通车辆、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摩托车、二轮车辆、三轮车辆期间。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除主保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要求外,还需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四轮机动车的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