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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 C0002083232201702270133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7号

11.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救援服务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向救援机构支付如下运送和送返费用:

(一)紧急医疗运送

1.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救援机构首次认为事故发生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该次医疗运送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3.在运送过程中,因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一般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并经保险人认可,可以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机运送被保险人。

(二)紧急医疗送返

1.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原出发地。如救援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原出发地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原出发地的机场、车站或码头。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车站或码头。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原出发地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医院,该次医疗送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原出发地,被保险人应使用其出发时购买的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或由救援机构代为安排改签并持改签后的票返回出发地。

4.被保险人经事故发生地的医生认定无法独自返回原出发地,救援机构可安排其一名随行旅伴陪同返回其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的随行旅伴已购买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则本公司将(1)仅补偿改签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硬座火车票、汽车票或普通舱船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三)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有权决定运送或送返的手段和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以上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救援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若上述救援机构所提供的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自行与救援机构结算。

(四)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二)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三)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七)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八)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九)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十)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十一)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三)根据被保险人的主诊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三)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释义

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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