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40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26号
18.附加旅行紧急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救护车费用不包括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或接受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
(五)慢性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五)救护车费用收据;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救护车:指致电当地的紧急救援服务热线(例如:911)并由其派出的医疗救护车辆。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