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3](附)46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旅行期间被抢劫或盗窃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必须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以及在补办旅行证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旅行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银行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交通费用须为经济舱机票、船票、车票费用。住宿费用每日不超过人民币500元或保险单约定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事故发生后未在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且无其他书面证明;
2、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旅行证件发生不明原因的失踪。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在知道事故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交通运送公司等有关机构报案并取得的事故书面证明;
3、文件重置费用证明;
4、交通、住宿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