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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家财)[2012](附)101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者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提取现金或存款、购买或租用商品及服务,对于该银行卡挂失前48小时内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扣除保单约定的免赔额后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五)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转借他人使用;
(六)被保险人未遵守发卡机构银行卡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利息,包括透支利息、滞纳金、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
(二)信用卡挂失费用、重新置卡费用、工本费等间接费用或损失;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密码外泄而发生的凭密码交易损失;
(五)通过互联网络、通讯网络进行盗用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计算机病毒袭击造成的损失;
(七)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六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银行卡交易安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卡、银行卡号、银行帐号、数字证书,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发现帐号、密码泄露,或者丢失了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尽力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于可能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及索赔申请;
(二)发卡机构出具的被保险银行卡的挂失证明;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
(四)相关损失证明;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一条 如果公安机关在盗用损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无法全部或部分追回损失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释义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卡基信用支付工具。
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旅行目的地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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