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使用IE浏览器访问携保,部分功能将无法正常使用,请更换chrome或其他浏览器访问以获得最佳体验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083192201906171184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且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在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减去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日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行期间,且该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原出发地后五日内,被保险人经医疗机构专业医生诊断必须继续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减去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日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免赔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该被保险人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数为限。
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多次给付旅行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最长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数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若主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释义)期间;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保险金额、免赔日数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日数由保险人、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六)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行的,仍需提供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七)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则此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9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