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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华泰财险)(备-医疗保险)【2019】(附) 107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第二条 所附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所附合同中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

免赔额(率)
第四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率),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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