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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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备-疾病保险)【2017】(附)029号
02.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在该疾病发生之日后七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二)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导致其急性病身故;
(三)慢性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并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导致急性病身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八)在旅行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的恶化导致急性病身故;
(九)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遭遇急性病身故;
(十)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十一)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行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十)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遭受经临床医学诊断需进行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损伤的突发病症,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突发急性病不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