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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附加旅行延误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2083192201808311515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无效,本附加险效力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恐怖主义活动、旅客突发疾病、其他旅客因航空公司服务问题霸占飞机或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罢工、暴动、劫持或怠工及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等外部原因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出发延误或者到达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出发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到达延误是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保险人按出发延误和到达延误的较长者为赔付标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任何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由于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五)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七)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八)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原因、延误时间及最早可供被保险人搭乘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时间及编号;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活动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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