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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63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59号

40.附加旅行ATM提款抢劫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银行卡(见释义)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30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损失为外币,保险人以兑换后同等值的人民币赔付。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保险人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如另有其他保险人承保同一保险利益,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单所载明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因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二)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三)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四)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失踪。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旅行的相关证明

(五)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六)受损现金的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账单;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银行卡:指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持有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名称及种类以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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