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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62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58号

39.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旅行为目的,首次办理非移民类出境国家(出境目的地以保单载明为准)签证被使领馆拒绝签证,对于其所有已经支付而无法退还的实际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第三方服务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任何移民类签证;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四)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五)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六)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一次及以上;

(七)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八)保单的投保时间在被保险人向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包括网上申请、支付签证费用、递交签证材料)时间之后。

(九)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签证费用发票或单据原件;

(六)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旅行:是指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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