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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财险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慧择专用版)条款

注册号:C00020832322017022701681

(前海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31号

45.附加旅行食物中毒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或“本附加条款”)的条款须附加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主险合同”、或“主保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食物中毒(见释义)且经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证实,并因此次食物中毒而导致身故、残疾,或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食物中毒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获得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河豚鱼。

第四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地警方、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的证明;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六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释义

食物中毒:指食用受生物性、化学性及其他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胃肠道或其他内脏器官的急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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