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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注册号为:C0001173232201712190217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户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此项赔偿不包括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救护车费用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2)被保险人送往非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但意外伤害急救至就近医院不在此限。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表。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救护车费用收据原件;
(四)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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