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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急性高原病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注册号为:C0001173232201712190216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户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罹患急性高原病,并患病之日起180日内以所患急性高原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罹患急性高原病,并自患病之日起180日内以所患急性高原病为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罹患急性高原病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罹患急性高原病的保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罹患急性高原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救罹患急性高原病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一)投保时已患高原病或投保前已有高原病病史;
(二)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急性高原病;
(三)违背医嘱自行参与高原活动。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急性高原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有效医学证明。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主险合同约定及本附加合同条款约定的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急性高原病:指近期进抵高海拔地区,因严重低气压性缺氧,发生以呼吸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急性疾病,包括急性高原反应、高原肺水肿和高原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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