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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意外每日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专用)
注册号为:C0001173232201712190212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户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主险合同失效时,本附加险亦同时失效;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但最高给付住院日数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的为限。因同一或多项原因同时住院的给付,最高以保单载明的最高赔偿住院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疗机构,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因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院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非必须的手术,药物过敏、脊椎病、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2)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3)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
(4)被保险人入住门诊观察室、在家自设病床、挂床住院(见释义)及不合理的住院日数;
(5)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表。
(二)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三)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四)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
(五)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六)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1.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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