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使用IE浏览器访问携保,部分功能将无法正常使用,请更换chrome或其他浏览器访问以获得最佳体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3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主险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疾病导致本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或保险单约定的全残程度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在本保险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或保险单约定的全残程度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本保险合同所附“全残程度表”(或保险单约定的全残程度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第五条  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的申请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条款适用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释义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单上列明所承保的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全残程度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全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