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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身故遗体送返保险条款
(现代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10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被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下列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或者安排就地丧葬:
(一)如选择遗体运送回其原出发地的,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送返,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
(二)如选择火葬的,救援机构负责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送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三)如选择就地安葬遗体的,救援机构负责安排被保险人遗体就地安葬,安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准。
(四)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或被保险人遗愿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且其家属愿望无法及时查知的,救援机构将负责在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被保险人遗体在身故地火葬并将骨灰运返(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五)如被保险人遗愿及其家属的愿望违反身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救援机构告知后仍不愿更改的,本附加条款于救援机构得知被保险人家属不愿更改的决定之时终止,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六)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灵柩或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条款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事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支付。
(七)被保险人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条款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同行伙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2.未能取得死亡证明;
3.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4.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5.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条款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表。
(二)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三)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其它事项
第七条 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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