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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户外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现代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附) 006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或境外进行以保单载明的户外运动为目的的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救护车费用。此项赔偿不包括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救护车费用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主保险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以及下列原因,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下列原因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冲突,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1)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2)被保险人送往非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而发生的救护车费用,但意外伤害急救至就近医院不在此限。

保险期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理赔申请表。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救护车费用收据原件;
(四)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本页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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