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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5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破裂;
(二)暴雨、暴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为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保护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且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未破案的;
对于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室内的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损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2.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被保险人的自身行为或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或部件的损毁;
3.用芦苇、稻草、油毛毡、麦杆、芦席、帆布等材料搭建的简陋屋、棚以及堆放在露天、阳台、天井及简陋屋棚内的财产,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4.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的损失;
5.由于施工或试水、试压而导致的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暖气片破裂;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7.因房门未锁、窗户未关,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损失;
8.可以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损失;
9.任何财产的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10.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
3.花、树、鱼、鸟、虫、盆景、家禽、家畜及其它家养动物;
4.古玩、古书、字画;
5.生产经营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
6.违章建筑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7.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
8.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被盗窃时,被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及损失清单;
4、修理、修复的发票正本;
5、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被盗窃或被抢劫的室内家庭财产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十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1、家庭财产: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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