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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2083192201808311514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慧择专用版)》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效力无效,本附加险效力亦无效;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因下列情形导致其必须取消预定的旅行: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需要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死亡;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需要住院治疗;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骨折经过合格医生诊断后确认该被保险人无法开始原定行程;
(六)于原定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旅行;
(七)于原定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因恐怖主义活动导致被保险人必须取消预定行程,但该恐怖主义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的国家政府或中国政府因该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而由官方机构正式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的公告;
(八)因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所致的旅行取消。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赔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或下列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二)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账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三)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或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四)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之一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八)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酒店需变更旅行;
(九)因政府法律规定导致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十)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引起的旅行取消;
(十一)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文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6.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二)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事故索赔者,保险金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三)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六款所列事故索赔者,保险金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因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出具的罢工证明;或
(2)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中国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须注明日期;
(2)新闻媒体对于事故的报导证明文件;
(3)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三)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八款所列事故索赔者,保险金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旅游合同;
2.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的相关新闻媒体的报导,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3.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4.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释义
旅行预付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其预定旅行已支付的或根据相关合同已同意支付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且该费用无法从其它地方获得退还或补偿。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活动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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